
定州市红十字会关于印发《定州市红十字会便民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9-27
各乡镇(办)、市直各部门、驻定州各单位:
为规范管理和使用红十字会募集资金,切实有效地对陷入困境的群众实施救助,进一步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根据《河北省红十字会便民救助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定州市红十字会便民救助工作方案(试行)。现予以印发。
2019年1月15日
定州市红十字会便民救助实施细则(试行)
(修订版)
2019年01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六中全会和省委、市委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方便群众、快捷高效,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地帮助解决城乡陷入困境群众的生活困难,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根据《河北省红十字会便民救助工作方案的实施细则》,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红十字会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对经网络呼吁得到的定向捐助资金和物资,按照《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拨付给求助人员。
第三条 市红十字会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向社会公示,接受省红十字会、市政府和社会审计监督。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
第四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的家庭给予救助:
1.重大疾病救助。主要以恶性肿瘤、白血病等重大疾病以及实施器官移植的重大疾病为救助范围。
2.自然灾害救助。不限区域主要包括因遭受自然灾害袭击而需要提供资金和物资等救援的灾民。
3.困难学生救助。主要包括孤儿,因缺少劳动力及经济来源的残疾人家庭、单亲家庭,因病返贫以及家庭突遭变故导致上学困难、面临失学的学生。
4.贫困孤寡等弱势群体及困难家庭的救助。主要包括无配偶、无子女、无人照顾且丧失劳动能力的70周岁以上老人、低保户、残疾人家庭及孤儿等弱势群体或因家庭成员疾病、突遭变故等家庭。
5.对临时须提供帮助的外籍人员。。
第五条 重大疾病救助。对本市户口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一级实施器官移植的重大疾病的群众进行救助,根据申请救助家庭的困难程度、家庭经济状况、病情及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情况,拟定救助标准划分三类:
一类救助标准:患规定范围内重大疾病,年度家庭自付医疗费用10万及以上,无力维持基本医疗,且生活困难,结合年度救助情况,救助标准10000-15000元;
二类救助标准:患规定范围内重大疾病,年度家庭自付医疗费用5万至10万以下,无力维持基本医疗、因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结合年度救助情况,救助标准5000元-10000元;
三类救助标准:患规定范围内重大疾病,年度家庭自付医疗费用3万及以上,经济收入薄弱,无力维持基本医疗,因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结合年度救助情况,救助标准2000元-5000元。
第六条 自然灾害救助。对各地发生地震、洪涝等重大自然灾害后的受灾群众,视具体情况予以食品、药品、衣物和资金方面的救助。
第七条 困难学生救助。凡具有本市户口的在校学生,主要包括孤儿、自身残疾,因缺少劳动力及经济来源的残疾人家庭、单亲家庭,因病返贫以及家庭突遭变故导致上学困难、面临失学的学生。依托“圆梦助学”活动,确定名额和金额,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对申请人予以300-3000元救助。
第八条 贫困孤寡弱势群体及困难家庭的救助。对本市贫困孤寡且丧失劳动能力的70岁以上老人、特困户、低保户、残疾人家庭及孤儿等弱势群体或因家庭成员疾病、突遭变故致家庭困难等进行救助。依托“博爱送万家”送温暖活动,确定名额和金额,对申请人予以一次性300-3000元救助物品或救助资金。
第九条 捐款本人或红十字会会员的救助。患规定范围内疾病,并符合上述救助标准的,除按标准救助外,本人可一次性追加救助金额3000元,直系家属一次性追加1000元;本人为红十字会会员的,救助可给予一次性追加2000元,其直系亲属一次性追加1000元。本人既为红十字会会员,又善行捐款,需按最高标准执行。捐款本人或红十字会员及家属户籍不在本市,仍适合本条例。
第十条 对临时须提供帮助的外籍人员,经核实情况后,可即时提供人道救助,资金控制在2000元以内。
第三章 救助对象的申报、审批
第十条 重大疾病救助的申报。申报资料包括:1. 《定州市红十字会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表》;2. 申请人所在村委会(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并盖章或低保证、五保证或扶贫证等;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家庭户口本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市红十字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程序对申请人予以一次性救助。按每季度进行一次集中审批。
第十一条 困难学生的救助申报。申报资料包括:1. 《定州市红十字会“圆梦助学行动”救助申请表》;2. 申请人和监护人的身份证、家庭户口本复印件; 3.本人(或监护人)的低保证或五保证或监护人梭子的村委会(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并加盖公章。4.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市红十字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程序对申请人予以救助,视具体情况可重复救助。每年九月底前进行一次集中审批。
第十二条 贫困孤寡弱势群体及困难家庭救助的申报。申报资料包括:1.《定州市红十字会“博爱送万家”救助申请表》;2.出具申请人低保证或五保证或所在村委会(居委会)或单位所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并加盖公章;4.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捐款本人或红十字会会员的申报。申报资料包括:1. 本人缴纳“博爱一日捐”证明;2.适合以上申报程序。
市红十字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程序对申请人予以救助,每年春节前进行一次集中审批。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对临时须提供帮助的外籍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需要帮助的客观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不能申请医疗救助:有责任人的交通事故,其他意外伤害如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及其他违法活动致病、致残者。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十六条 便民救助资金的来源,主要以红十字会“博爱一日捐”募捐为主要来源,还包括社会组织及个人定向或非定向捐款、上级下拨的专项基金和其他来源。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七条 成立市红十字会便民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便民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协调、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救助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相关工作人员收到求助信息后,要高度负责,热情接待,认真做好求助人员的登记和资料收集、建立台账,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工作,按本方案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间进行审批。及时做好信息公布、家庭回访等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高效、规范运行,树立为民务实清廉良好形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重大疾病住院费用自付部分是指: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及大病统筹的、扣除医保报销及重大疾病报销费用后,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审核资料以医保局补偿单日期为准。
第二十条 定州市区域内的河北省二级以上医院是指:市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中医院、市精神病医院和省第七人民医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试行,原定州市红十字会便民救助实施细则同时废除。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红十字会负责最终解释。
附件:
1、定州市红十字会便民救助工作领导小组
2、定州市红十字会城乡居民特困家庭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表
3、定州市红十字会“圆梦助学”救助金救助申请表
4、定州市红十字会“博爱送万家”救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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