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州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18-02-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力度,在职工中广泛开展互助互济活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通知》(办字〔2009〕101号)、《河北省“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互助活动管理办法》(冀工发〔2011〕2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简称“一日捐”活动)是由市委、市政府根据上级精神确定、各个部门配合、工会组织承办,多渠道募集资金,为特困职工和捐款职工及其家庭提供救助的互助性活动。
第三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坚持为职工服务的宗旨,积极倡导全市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自愿参加,奉献爱心。
第四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五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募捐及实施救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突出“互助性、普惠性、应急性”的原则进行。各级工会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职工公开,并向社会公示。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资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接受省总工会组织、政府和社会审计监督。
第二章 缴纳互助金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 本市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在岗职工(不含离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本人一日工资收入。为简便缴纳互助金,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职工收入水平,暂定我市缴纳互助金的标准为:企业职工50元/人,企业中层干部70元/人,企业领导120元/人;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科员(职工)70元/人,科级干部100元/人,处级干部150元/人,厅级干部200元/人。特困职工原则上不参加捐款。
允许和鼓励用人单位和基层工会为职工缴纳互助金或者由职工本人、用人单位和基层工会共同缴纳互助金。
单位集中为职工缴纳互助金,且金额达三万元(含)以上的,由河北省职工互助基金会开具公益捐赠发票(企业可税前列支)。
第七条 本活动每年开展一次。资金募集结束后,不再接受零星缴纳。
第三章 特困职工救助标准
第八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募集资金,可用于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特困职工家庭给予救助:
1、对在册管理的特困职工家庭,每年视情况给予定额救助。
2、就读高中以上的特困职工子女,每学年视情况给予定额救助。已享受“金秋助学”或社会其他助学救助的特困职工子女,一般不重复进行助学救助。
3、特困职工及父母、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上学子女,经河北省二级以上医院确诊患15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几种的,给予其中一人一次性不超过3000元定额救助,同一病种不重复救助。活动期内特困职工本人经河北省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15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几种的,给予患者职工本人一次性10000元救助(自付部分10000元以内的据实救助)。其住院治疗阶段产生的医疗费用特别巨大的,可追加救助金不超过20000元定额救助。
同一种病不重复救助。
第九条 使用“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募集资金救助特困职工应与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统筹使用。
第四章 缴纳互助金职工大病医疗及意外事故救助标准
第十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缴纳互助金职工家庭给予救助:
1、缴纳互助金职工在活动当期内,经河北省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15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几种的,给予患者职工本人一次性10000元救助(自付部分10000元以内的据实救助)。其住院治疗阶段产生的医疗费用特别巨大的,可追加救助金不超过20000元定额救助。
同一种病不重复救助。
2、缴纳互助金职工在活动当期内,经河北省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15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的,且患病者住院费用自付部分达到4000元的,即可申请救助,4000元部分按30%比例计算救助,超出4000元以上部分按20%计算救助。救助额最高不超过30000元。
3、缴纳互助金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上学子女在活动当期内,经河北省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15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几种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0元的定额救助。活动期内患病者治疗阶段产生医疗费用特别巨大的,视其医疗费用情况可追加一定救助金,当期内一人同一种病救助总额不超过30000元。
4、缴纳互助金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上学子女在活动当期内,经河北省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15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的,且患病者住院费用自付部分达到10000元以上,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00元的定额救助。
5、缴纳互助金职工的父母在活动当期内,经河北省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15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几种的且住院治疗,自付额达5000——10000(含)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定额救助;自付额达10000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定额救助;治疗阶段产生医疗费用特别巨大的,最高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定额救助。
6、因遭遇重大意外事故导致缴纳互助金职工家庭、特困职工家庭人员、财产重大损伤、损失,影响到基本生活的,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救助。直接损伤、损失费用总额(以相关部门鉴定结果为准)特别巨大的,市“一日捐”领导小组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决定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定额救助。
第十一条 市级(含)以上困难劳模,符合特困职工救助条件的,生活救助按特困职工生活救助标准的上限执行;医疗救助在特困职工救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的救助比例。
第十二条 建立紧急救助制度。对于特别重大的救助事项,经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立即给予救助。如遇特殊情况,需突破原救助标准,由市级“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建立补充救助制度。首次患15种大病职工视其医疗费用情况和互助资金余额情况,经市“职工互助一日捐”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在一次性救助金基础上可再追加一次救助。
第五章 救助期限
第十四条 救助期限每期为一年按自然年度计。期满,本期救助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五条 在一个活动期限内,每个特困职工、缴纳互助金职工可享有一次救助。如遇特殊情况,由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六章 除外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活动无救助责任:
(一) 参加本活动的单位、缴纳互助金职工有欺诈、作弊行为。
(二)工伤和患职业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本办法规定的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的。
(四)自杀、自伤等故意行为。
(五)犯罪、吸毒、斗殴及醉酒行为。
(六)其他违法违章行为。
第七章 救助对象的申报、审批
第十七条 救助对象的申报程序包括:申请、核实、审批和建档等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首先向基层工会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见附件1)。证明材料要真实有效,准确无误。
(二)核实。基层工会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确认情况属实后,通过《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上报,并填写《定州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救助金审批表》(见附件2),按工会隶属关系上报市总工会。
(三)审批。市总工会收到下级工会上报的《定州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救助金审批表》,按照审批权限认真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给付救助金,不符合的要及时告知理由。
(四)建档。各级工会建立救助对象档案,及时将救助情况录入归档。并将特困职工的救助信息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软件。
第十八条 在异地转移就业的缴纳互助金职工,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证明材料,在市总工会申请救助。
第八章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资金的募集、留存、
使用和审批权限
第十九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行基层为基础、市统筹调剂为主的体制,募集、管理和使用资金。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以基层工会为单位募集资金,并按规定上缴。基层工会在接收职工缴纳互助金时,应如实填写《定州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基层工会捐款统计表》(见附件3)和《定州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职工缴纳互助金登记表》(见附件4)并连同电子版报送市总工会。
第二十条 募集资金按规定时间上缴市总工会。市总工会用于“职工互助一日捐”救助活动。
第二十一 条 市总工会负责全市救助事项的审批,所属基层工会的审批权限由市总工会授予。
在活动当期内市总“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调剂资金出现空缺时,可在下期募集资金中拆借,下期的活动实施细则在本期活动结束后可进行重新修订。
第九章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总工会开立“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募集资金银行专户。专门核算管理此项资金及利息收入,纳入市总工会财务帐内统一核算,使用“代管经费”科目,下设“职工互助一日捐”,按缴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三条 市总工会募集的资金,统一开具《河北省公益事业接收捐赠统一收据》,并注明“职工互助一日捐”款项,购买收据费用从“行政支出—其他行政支出”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直接收取职工缴纳互助金的基层工会,要将缴纳互助金职工名单登记造册,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市总工会收到下一级工会上缴的募集资金,要将收费收据记帐联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按规定发放的医疗救助金,要将由被救助人签字的《定州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救助金审批表》,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生活救助金及助学救助金,要将由被救助人签字的《特困职工实名制救助登记表》,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
第二十五条 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募集和使用资金,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督管理。
对募集资金要严格执行登记、统计、上报制度,不得拖延或瞒报。募集资金的接收和上解须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不得拖延或截留。
募集资金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遵照审批权限,严格执行领导小组集体领导下的主管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二十六条 当期活动结束后,市总工会就资金的募集、使用情况向省总工会作专项报告,结余资金可结转下期使用。不允许设帐外帐、小金库。
市总工会经审会应把“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资金使用管理,列入对工会经费收入审计审查的重点内容,并公布审计审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 开展“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所需的工作经费,列入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具体费用参照募集资金总额和救助资金支出总额综合确定。
第十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八条 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由分管工会工作的市领导任组长,联系工会工作的政府副市长、市总工会主席任副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开展“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重大事项;
(二)审查和批准“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等重要政策性文件;
(三)研究“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开展年度及时间;
(四)定期听取活动开展情况汇报;
(五)需要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发动及日常工作;
(二)负责全市募集资金的归集、上解、使用和管理;
(三)负责全市使用的《河北省公益事业接收捐赠统一收据》的购买和检查工作;
(四)负责全市救助对象的审批、救助和建档等项工作;
(五)督导检查全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开展情况;
(六)落实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基层工会开展“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组织发动;
(二)负责本单位互助金的收集、建账及将缴纳互助金职工名单登记造册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申请救助职工情况的核实、申报工作,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四)在救助权限内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
(五)完成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申请救助的职工有欺诈、作弊行为的,取消其申请救助的权利,已发出的救助金予以追回;因医院误诊而得到的救助金,应予以追回。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开展活动,对违反者严厉追究责任。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分:
违反规定审批救助对象的;
违反规定扩大、变更资金使用范围的;
违反规定提高救助标准的;
违反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使用资金的;
违反规定滞留应当上解、下拨资金的;
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套取、冒领资金的;
截留、挤占、挪用、贪污资金的;
拒绝或阻挠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的;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在追究责任人责任的同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特困职工是指:经市政府按照有关政策审批认定的,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软件的特困职工。
第三十五条 连续参加3期以上活动的职工,如本人及其未就业配偶、子女均未享受救助,且职工本人已达退休年龄的,自退休之日起,救助期限向后顺延两年。两年内不再捐款,但仍可享受一次救助。无论受助与否,两年期满即告权利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15种重大疾病是指:1、恶性肿瘤;2、终末期肾病(尿毒症期)—须血液透析;3、再生障碍性贫血;4、心脏支架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手术;6、脑梗死、脑出血—手术治疗;7、白血病;8、猝死;9、人工关节置换术;10、严重脑损伤—指因意外伤害造成颅脑外伤并进行开颅手术;11、肝硬化;12、类风湿性关节炎(生活不能自理);13、急性脊髓炎;14、重症肌无力;15、烧伤(无对方责任的)。
第三十七条 15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 患病者住院费用自付部分是指: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新农合报销的,扣除医保报销的费用后,个人负担的药费和诊疗费用。
第三十八条 定州市区域内的河北省二级以上医院是指:定州市人民医院、定州市妇幼保健院、定州市中医院、定州市精神病医院、河北省第七人民医院(一零五医院)。
武警8640部队医院暂列其内。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救助”包括对全部救助对象的各项救助、补助等。
第四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定州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3月印发的《定州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1、申请救助需提供证明材料
2、定州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救助金审批表
3、定州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基层工会捐款统计表
4、定州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职工缴纳互助金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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