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 生 守 则
发布时间:
2017-05-06
考 生 守 则
一、考生要认真履行《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诚信承诺书》的有关内容。
二、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三、凭《准考证》和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证件,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四、考生入场除2B铅笔、书写蓝(黑)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五、考生对号入座,须将自己的《准考证》放在桌子左上角。只能在答卷纸、答题卡规定的地方填涂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考试科目等,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卷、答题卡无效。
六、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七、开考十五分钟后不得入场,开考六十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考试时间内不允许上厕所。
八、在答卷纸的密封线外或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九、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顾、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十一、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笔,将答卷按规定的顺序反扣桌上,两臂下垂将手置于桌下,待监考人员将答卷、答题卡等收齐后,根据监考人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内逗留。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第一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基本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第二、三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入学资格的,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其所在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
六、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考风考纪教育专题
致全体高三同学的一封公开信
各位高三同学:
创造公平、公正的高考氛围是我们大家的希望,也是我们共同的责任,我们要:“珍爱诚信,拒绝舞弊”,用实际行动彻底驱散笼罩在高考头上的阴霾。“诚信”是一个古老的话题,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墨子曾说:“原浊者流不清、行不信者名必耗”。作为国家选拔性考试,高考不仅是一场文化知识的考试,更是一场道德品质的考试,直接关系国家对人才选拔的质量和中华民族的兴衰。
高考之所以被称为没有污染的绿洲,关键在于其公平、公正和公开。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在面对考试,它能够激发蕴藏于我们心底的想象力和与生俱来的强者意识,人类的发展历程告诉我们,科学的进步、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健康、诚信的社会准则。高考标志着你获得人生体验历程的开始,这正是你创造生存价值的时机,勇敢去面对,坚定去行走,品尝和咀嚼生命给你带来的一切。你们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肩负着崇高的历史使命,为实现远大的理想,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做一个讲诚信,有道德的公民。
当高考向我们走近时,我们想到的不仅仅是一次考试,而是透过考试对人生的某种思考或者领悟,让我们心手相连,“珍爱诚信,拒绝舞弊”,营造洁净、公平的考试环境,用诚信高考构筑诚信人生。
请大家认真学习掌握《考生守则》。
(通讯员:郑建忠、杨玉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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