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州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7-05-05
为规范学校的学籍管理,参照河北省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规定,望各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凡年满六周岁儿童应进入小学一年级入学,并接受完成义务教育。学生在小学一年级入学必须建立全国电子学籍,其他年级将不再补建全国学籍,漏建学籍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所就读学校负责。
2、为加强全国学籍系统的规范性和权威性,从2014年开始,小学、初中新学籍办理时不再使用旧的学籍平台,统一使用全国电子学籍系统。高中新学籍办理时,省平台和全国平台同时使用,省平台新高一学生信息由省教育厅依据全国学籍信息统一导入。
3、学籍异动纸质证明材料可以采用定州转学证明或河北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河北省及其他省份转学申请表里没有中心校盖章栏,办理时中心校和学校盖在一栏里。
4、办理学籍时间定为:每周周一上午和周五上午,其他时间不予办理。小学公办学校以乡镇为单位,市直、初中、民办以学校为单位集中办理,各单位证明材料要按年级按类别,分放好复写纸等待审核。不允许家长个人来办理,特殊情况(跨区、省的转学)除外。学籍办理应以转入学校为主办理。为提高办理学籍效率,提倡预约。
5、学籍办理时限:本市所有学籍异动15个工作日内全部办结(含双方学校网上审批),以证明材料盖章的最早日期开始计算。办理完纸质手续后,转入学校应立即上传证明材料,申请网上办理,同时督促转出学校审核,超过学籍办理时限的教育局将不予审批。跨区县、跨省的转学应及时办理,不能延误学生入学。
6、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学籍办理流程是否规范,如:学生信息是否完整、有无领导意见及签字等,坚决杜绝盖空白章的现象发生。小学转学、休学等异动操作,必须先办理纸质转学手续,然后在全国学籍网上传带教育局学籍管理章的证明材料(本乡镇内的转学也必须要办理转学手续)。初、高中的转学、休学等异动操作,上传学籍表首页(有教育局学籍管理章、带学生照片的学籍表首页)。严禁不传证明、乱传证明。跨区县、跨省的学籍办理业务(包括跨区县,跨省的招生)证明材料要充分,如:转学证明、户口本、务工证明、房产证明、监护人身份证等。中小学学生休复学必须按规定办理休学、复学(含纸质档案和电子学籍)、不得漏办;初、高中毕业班级第二学期一般不予休学。
7、关于批量转学:教学点转入完全小学的单位,由转入学校写出申请,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盖章,中心校盖章,并提供学生花名册,然后统一到教育局办理。
8、初一、高一招生的外县市学生,须经过外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学校应尽快通知学生或家长办理,否则不能调入学生档案,不能办理学籍。超过时限未办理的责任由学校自负。严禁在招生时违背学生意愿,强注、抢注学生学籍,应人籍合一,发生争议的由申诉方应提出书面申请,加盖公章,上级主管教育部门仲裁。超出教育厅规定班额无学位的学校,原则上不再接收学生,不再办理转学手续。
9、各单位校长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学籍业务操作人员要相对稳定,专一。各单位一定要做到学生信息采集真实、完整,绝不能弄虚作假。纸质《学生信息采集表》要长期保存,同时,要严格做好学籍系统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学生信息不外泄,违规者将按有关法律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0、学籍工作是否规范将作为学校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单位应随时核查本单位学生的纸质档案和电子学籍信息,保证学生的电子学籍与纸质档案一致。教育局每年11月份将对全市各中小学进行学籍规范情况检查,对于全国电子学籍与纸质档案信息不符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以上规定解释权、修定权归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此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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